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虽约定,如甲方发生缓付、迟付本合同项下工程款时,乙方任何情况下均不计取延期利息,亦不向甲方主张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但利息系法定孳息,甲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实存在违约行为,且该约定显失公平,过于减损乙公司的权利,对乙公司要求对方支付利息的诉求予以支持。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款800余万元及其利息。
来自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虽约定,如甲方发生缓付、迟付本合同项下工程款时,乙方任何情况下均不计取延期利息,亦不向甲方主张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但利息系法定孳息,甲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实存在违约行为,且该约定显失公平,过于减损乙公司的权利,对乙公司要求对方支付利息的诉求予以支持。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款800余万元及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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