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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起诉民间借贷被驳回,再起诉不当得利,法院应否支持?被告对财产的占有并非是“没有法律根据”,法院不予支持

1、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不能作为当事人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缺少证据时的请求权基础。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另行起诉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不当得利中“没有法律根据”,应由谁举证?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并非绝对由原告或被告举证。如果是之前有法律根据,其后丧失(如合同被撤销、确认无效等),则由原告证明“没有法律根据”;如果是错误给付型不当得利(如汇款对象错误),则由被告举证其对财产的占有“具有法律根据”。

3、先起诉民间借贷,不被支持后,又起诉不当得利。根据原告主张,其转款系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只不过证据不足),被告对财产的占有并非是“没有法律根据”,所以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来自【指导性案例】《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另行起诉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