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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房屋性质为商业办公,但买受人实际生活居住,其仍属于商品房消费者,符合条件的享有排除执行的权利

最高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案涉房屋包括较为齐备的生活设施设备,具有居住生活用房的使用功能,甲确系用于生活居住,且在成都市范围内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据此,原判决认定案涉房屋系用于居住生活符合客观事实。

来自(2024)最高法民申39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