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首先,债权人的债权应当合法有效。本案中,医药公司受让的债权系具体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在案涉股权变动之前,某集团仍然享有股利分配请求权。股权转让合同签署后,保险公司已经就三年的股利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股利分配方案,公司作出分配利润决议,股东享有了具体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该权利性质上与普通债权无异,故股东可以将公司利润分配决议已经确定分配的利润转让给他人。
受让人即使不是公司的股东,亦可以基于公司利润分配决议向公司主张分配利润。故某集团有权将该部分股利分配权请求权转让。
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某医药集团股份公司诉某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某集团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