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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司的财务人员的监事,在明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不仅未予制止,还执行了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应当认定其未尽到勤勉义务,应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朱某某作为某公司的监事和财务人员,对张某某实施的损害公司利益行为,不仅不予制止,反而对明知属于无任何支付依据的转出款项,仍应张某某的要求,分多次转出,其行为严重背离了某公司的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要求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的忠实勤勉义务。故二审法院判决朱某某对某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陕西某置业公司诉张某某、朱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