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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作出减资决议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导致债权人丧失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权利,不能认定履行了法定的减资程序,对公司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公司资本不变原则,公司的资本不得随意减少,减资须依严格的法定程序进行。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第一,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第二,应当通知债权人。公司法设置的该种减资程序是唯一的,故甄别本案某电气公司的减资程序是否存在瑕疵,即是要看其减资时是否严格践行了减资的强制性程序。

本案中,某电气公司未履行直接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使得公司债权人无法行使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权利,某电气公司的减资程序存在瑕疵,对公司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江阴市某电气有限公司诉王某等追收抽逃出资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