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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履行投资义务后,投资人与目标公司达成特定经营目标为条件的“投资转借款”协议,具有“对赌协议”实质特征,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涉《协议书》无条件履行的后果将是某企业取回其已付3000万元投资款、获得相应投资款资金利息并退出某公司,其实质是某公司回购某企业持有的某公司股权,并退还某企业投入某公司的公司资本公积金,该实际后果与对赌协议无条件履行并无二致,将变相产生投资者抽回出资,导致公司资本减少,并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后果。

因此,如投资人欲取回其出资退出公司,则公司必须先依法进行减资,以确保公司债权人利益。故而,即使《协议书》约定某企业投入某公司的资金转为借款,但投资款转为借款还应符合《公司法 》规定的相应条件。

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深圳某合伙企业诉四川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