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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机关因非股东本人签名所作出的撤销股东登记的决定,仅对变更登记具有撤销的效力,不具有否定当事人股东资格的效力

股东姓名的登记仅具有对外公示的效力,不具有设权性效力;相应地,撤销股东登记只是撤销了该登记对外公示的效力,并不具有消灭股东资格的效力。

静安市场监管局出具《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的主要依据为“詹某甲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个人签字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证据支持”,但对于当事人是否有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实质审查。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仅对变更登记作出了撤销,并未实质否定詹某甲的股东资格。公司登记信息作为公司对外公示的权利外观的一部分,构成了善意债权人判断公司综合商业能力的信赖外观。

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上海某针织制衣有限公司诉詹某、周某、詹某甲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