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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专门对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等五类比较特殊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作了规定。在车辆挂靠关系中,对驾驶员劳动权益的保护应采取劳动者倾斜保护原则。被挂靠人向挂靠人收取挂靠费,应与挂靠人共同承担经营运输风险,仅以协议约定不能免除其作为被挂靠人应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被挂靠单位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主张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项某诉六盘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