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若在一审中提出预备性诉讼请求,即当第一项请求不被支持时请求支持第二项,法院应予审理并裁判。例如,当事人先请求确认股东身份,若此请求不成立,则请求支付股权转让款。这种预备合并之诉不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且符合诉讼便利和经济原则,有助于法院统一裁判。
来自(2019)最高法民申1016号。
当事人若在一审中提出预备性诉讼请求,即当第一项请求不被支持时请求支持第二项,法院应予审理并裁判。例如,当事人先请求确认股东身份,若此请求不成立,则请求支付股权转让款。这种预备合并之诉不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且符合诉讼便利和经济原则,有助于法院统一裁判。
来自(2019)最高法民申1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