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核心要素在劳资双方符合主体条件的前提下,作为劳动者一方是否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作为用人单位的一方是否为劳动者因劳动而支付劳动对价。同时也应当兼顾劳动合同、工作场所、管理监督、缴纳社会保险等要素综合考量。
如劳动者的工资由实际用人单位发放,管理亦是实际用人单位,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象也是实际用人单位,并且人事代理单位亦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仅代为实际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提供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劳动者仅与实际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与人事代理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或劳务派遣关系。
来自(2019)苏01民终48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