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300+,行政法规620+,司法解释830+,持续更新!

交管部门将超标电动车认定为机动车。法院认为: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公众普遍的认知进行判断

对于保险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机动车交通工具”范围,而当事人对超标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交通工具”产生争议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保险合同订立时公众普遍的认知进行判断,而不宜直接将交管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按机动车处理的超标电动车纳入保险条款约定的“机动车交通工具”理解范畴。

此案是学生无证驾驶电动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将超标电动车认定为机动车,但法院认为在管理规范角度,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而且按照事故发生时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的相关规定,超标电动车并未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无法取得机动车牌照,也无法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因此,免责条款中所列的情形应该是针对驾驶者怠于履行申领证照义务的制约和风险提示,该条款中“机动车交通工具”应当理解为可以取得有效驾驶证和车辆牌照的机动车,不应包括交管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按技术参数鉴定后按机动车处理的超标电动车。

来自(2021)苏02民终4276号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