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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双方预先约定债权转让后,争议由新受让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不属于订立合同时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约定应当认定无效

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债权转让后争议由新受让人住所地法院管辖的,系合同当事人为第三方即债权受让方将来涉诉约定的协议管辖条款,债权受让方不确定亦不可能参与缔结这一协议管辖条款,“受让方所在地法院”不属于订立合同时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故该项约定应当认定无效。

来自(2021)苏02民终4276号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