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被拆迁人的拆迁安置补偿权益优先于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可以排除抵押权人申请的强制执行。
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协议约定,由被拆迁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房屋作为还迁房,用于安置被拆迁人,以履行拆迁人的拆迁安置义务,房屋的位置、面积确定的,可以认定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来自(2024)最高法民再140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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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总结:在拆迁安置法律关系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若通过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且明确约定了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则被拆迁人由此获得了优先取得置换安置房屋的权利。在此情形下,即便拆迁人事后另行处分该置换安置房屋,无论是将其出卖给第三人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还是在该房屋上设定抵押权或其他权利负担,被拆迁人的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均优先于后续设定的权利,可以排除抵押权人申请的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