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对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本案系池州百大以池州市政府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提起的行政协议履约之诉,参照上述规定,对于该案件的审查应当适用诉讼时效,而非适用起诉期限。一、二审法院以池州百大提起本案诉讼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其起诉,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纠正。
综上,池州百大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来自(2020)最高法行申31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