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内拨打债务人手机的方式主张债权,即使接电话的人并非债务人本人,但是足以证明债权人主张债权的事实,应当认定案涉借款诉讼时效于拨打电话之日中断,并应当从次日起重新计算。
来自(2021)最高法民申2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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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195条
规定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电话催讨属于法定的主张权利方式。
2.《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8条
明确“发送信件或数据电文主张权利”属于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电话属于“数据电文”范畴,拨号即视为到达或应当到达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