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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其他法律关系形成的借条欠条,能否按民间借贷主张权利?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属于债务更新,可以按民间借贷主张权利;不属于债务更新的,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实践中,为了简化债权债务、方便诉讼,人们常常会将因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如因买卖、合伙、股权转让等民事行为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并以借条、欠条、借款合同等债权凭证的形式予以重新确认。

一、原告持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诉至法院,只要是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法院均应当按照民间借贷关系进行审理。
二、原告持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诉至法院,除了以下情形,法院也应当按照民间借贷纠纷来进行审理。这个例外情形是:
1、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了抗辩或者反诉;
2、被告提供了证据证明来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
3、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并非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
只有以上三个条件全部满足的条件下,法院才应当按照原始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