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定优先权,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产生,自法定条件成就时设立。即使承包人在起诉时未主张该权利,只要具备法定条件,仍可在执行或破产程序中行使。本案中,甘肃某建设集团虽未在起诉时主张优先受偿权,但生效判决已确认其工程款债权,且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未超过法定期限。因此,其在执行程序中仍可主张优先受偿权,法院结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其权利成立并无不当。
来自(2021)最高法执监330号。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定优先权,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产生,自法定条件成就时设立。即使承包人在起诉时未主张该权利,只要具备法定条件,仍可在执行或破产程序中行使。本案中,甘肃某建设集团虽未在起诉时主张优先受偿权,但生效判决已确认其工程款债权,且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未超过法定期限。因此,其在执行程序中仍可主张优先受偿权,法院结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其权利成立并无不当。
来自(2021)最高法执监3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