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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中,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请求排除执行时,法院应当进行实质审查,不同于民事执行异议程序中的权利外观审查标准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程序中因缺少申请执行人这一主体,在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请求排除执行时,不能启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异议之诉或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对执行标的实体争议进行审理。因此,当案外人对案涉财产申请排除执行时,法院应当对特定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或“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进行实质审查,从而就是否排除强制执行作出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现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的规定,应当理解为办理案外人异议的程序性规定,而非对权利进行审查的实体性标准,不能以本案程序属于异议审查而非异议之诉为由,机械适用权利外观审查方法。

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2020)川执监52号执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