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王某虽为未成年人,购房款也是其父王小桥筹集,但法律并未排除未成年人纯获利益的行为,且该赠与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应为合法有效。王小桥将该房产登记在王某名下,此时赠与的事实应认定已成立。徐桂英与王小桥借贷关系发生时,案涉房产已登记在王某名下,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应推定徐桂英对该房产登记事实知晓,其在借贷时并未对王小桥个人的偿债能力提出质疑,可见案涉房产不作为债之担保,并未超出徐桂英借款时的可信赖利益的保护,执行法院在借贷案件执行程序中直接执行案涉房产,缺乏法律依据。
来自(2020)赣民再1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