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经审查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劳资双方均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本案中,王小石在入职之时,其填写了员工入职履历表,为公司提供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且签署了有关如实陈述的申明。但经查该毕业证书为虚假证书,王小石的行为显然属于以欺诈手段使得公司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
两审法院以王小石提供虚假的学历证明、采用欺诈手段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为由,确认王小石与公司之间在2015年5月5日至2017年11月1日期间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并无不妥。公司要求无需支付王小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两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所做判决,并无不当。王小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综上,北京高院裁定如下:驳回王小石的再审申请。
来自(2019)京民申14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