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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缴社保致劳动者失业后未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公司应当赔偿劳动者失业金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茂鑫某某公司未依法为蒋某缴纳失业保险费,致使蒋某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失业期间未能领取失业保险金,茂鑫公司应当赔偿给蒋某造成的失业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有权据此解除合同,且该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依法可申领失业保险金。因公司未缴纳失业保险费,直接导致蒋某等人失业后无法领取法定待遇,损害其合法权益。结合蒋某等人累计工作超十年的客观事实,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关于缴费年限与待遇期限的规定,判决茂鑫某某公司除支付蒋某经济补偿金外还赔偿蒋某失业保险待遇损失40824元(1701元/月×24月),法院最终改判支持劳动者全部诉求。

来自公众号“贵州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