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买受人对登记于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需同时满足以下要件方可排除执行:(一) 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 查封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全额支付价款,或已支付部分价款且剩余价款可按法院要求交付执行;(四)未办理过户登记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本案中,虽房屋历经多次转售及民间借贷债权折抵购房款情形,但最终买受人姚正普、赵文科在法院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买卖合同、付清全部房款并合法占有房屋,且未过户非因其自身原因,故其权利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来自(2022)最高法民再 212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