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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向行政机关主张安置补偿利益,行政机关以信访答复的形式认定当事人不符合安置条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第十项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行为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再审申请人认为河池城区征地拆迁办作出的《六圩社区板立三队生活安置用地分配方案公示》未将其列为被安置人,侵犯其合法权益,继而向河池城区征地拆迁办提出异议,其实质是请求确认安置资格,获得安置补偿利益。河池城区征地拆迁办作出涉案信访答复意见明确认定再审申请人已被录用为国有企业合同制工人,不符合安置条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再审申请人就此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2020)最高法行再433号-陈某永诉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