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有权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并在涉及业主共有事项和物业共同管理事项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本案中,国电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部分诉讼请求涉及小区共有部分的工程质量缺陷、配套设施未建设等问题,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利益,因此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但对于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产生的不动产权确权登记及违约金等请求,因超出业主委员会的职责范围,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一、二审法院认定业主委员会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来自(2021)最高法民再3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