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过世,奉告远方亲朋系传统丧葬习俗,也是树立良好家风、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具体要求。杨某丁作为直接赡养成某的子女,应及时向胞姐报丧。料理丧事,送别老人,系子女孝道的应尽之责。杨某乙、杨某丙未能参与丧事,实是人生憾事,难以补救,应当归咎于杨某丁一方。关于墓碑碑文,杨某丁并未征求杨某乙、杨某丙的具体意愿,仅有杨某丁家庭成员的姓名,亦不符合本地丧葬习俗。因此,法院认定杨某丁的行为侵犯了杨某乙、杨某丙的一般人格权,判决杨某丁就报丧、碑文事宜向杨某乙、杨某丙赔礼道歉;为父母重立墓碑、另撰碑文(碑文应当符合本地风俗习惯);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来自(2021)渝0152民初34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