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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接受抵押时认定其善意取得,相对普通民事主体而言,需承担更高标准的审慎注意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已于2018年付清全部房款并使用该房屋,已经享有实际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益,李某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后亦交由王某保管,李某只是形式上的产权人,房屋登记状态与实际状态不符,李某再次将案涉房屋抵押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接受抵押时未至案涉房屋处查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商业银行对抵押财产调查的规定,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其行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不能取得案涉房屋的抵押权。故判决驳回了其请求确认享有抵押权的诉讼请求。

来自公众号“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