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对涉案附属设施设备动产的确认权是正确的,应予维持。但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除交付外,尚需办理登记手续,故大连羽田公司请求确认其享有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直接确认大连羽田公司享有涉案不动产物权有所不当。
根据《转让合同》A的全部内容和具体文义,弘丰公司应在羽田制造所注册成立独资企业大连羽田公司后,立即无条件协助将涉案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过户至大连羽田公司名下。现大连羽田公司已经设立,其要求弘丰公司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有相关合同依据,弘丰公司应当依约履行。
来自(2011)民提字第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