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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消费措施是间接执行措施,其功能是迫使主动履行债务,当事人对执行活动不服可向上级法院申诉

首先,限制消费措施本质为间接执行措施,其功能侧重于限缩债务人社会、市场选择空间,间接促使其履行债务,而非民事制裁措施。广东高院将其归类为民事制裁措施不当。

其次,解除限制消费措施属于上级法院执行监督事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71 条,上级法院有权监督下级法院执行工作。当事人对执行活动不服可向上级法院申诉,上级法院应通过执行监督程序纠正执行中的违法或不当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未规定申请执行人的救济途径,是要适用关于执行行为救济的一般性规定。广东高院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驳回申诉申请错误。

来自(2021)最高法执监 37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