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300+,行政法规620+,司法解释830+,持续更新!

社保补缴及住房公积金追缴争议,不属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应由社保管理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行政主管机关履行监管职责予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因社会保险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但需注意,并非所有此类争议均属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具体而言,若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仅因欠缴、拒缴保费或劳动者对缴费年限、基数有异议引发的争议,因具行政管理及社会管理属性,应由社保管理部门处理。只有当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保手续,且社保经办机构无法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待遇,劳动者要求赔偿损失的争议,法院才予受理。本案中,刘某玉诉请某集团补缴除医疗保险外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因该集团已为其办理社保手续,其请求属前款第一种情形,故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住房公积金缴纳、补缴等事宜产生的纠纷,依法应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使行政催缴职权予以处理。此类争议本质上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纳入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劳动者应通过行政途径寻求救济。

来自(2017)最高法民申11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