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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未按期交付合格商品房,购房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可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某山公司与常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某山公司应于 2011 年 1 月 30 日前交付具备正常使用功能的房屋,包括水暖、电、排污、天然气等。然而,某山公司未按审批图纸施工,提供虚假验收资料,导致案涉房屋不符合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相关报告被废止,且至诉讼时尚未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无法交付使用。某山公司的行为致使常某某无法实现购房目的,依据《合同法》第 94 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2 条,常某某有权解除合同。最高法驳回某山公司的再审申请。

来自(2021)最高法民申 33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