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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本质是财产权确认之诉,应采用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确立“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1.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本质是财产权确认之诉,应采用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确立“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申请没收,与涉案财产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或单位可以作为相对方应诉。在审理中,先由申请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申请机关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即使利害关系人亦未提供任何证据,法院仍不予裁定没收。

2. 证明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采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当控辩双方都能够进行举证的情况下,应当根据《违法所得没收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申请没收的财产具有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应当认定为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3.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严格禁止替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不是普通刑事定罪程序,不涉及追缴和惩罚问题,而是对涉案财产权属的确认之诉,即在扣押、查封的财物中对其中的违法所得进行甄别后予以没收,因此,法律明确规定本程序有别于普通程序,应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等相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而不能简单套用刑法第六十四条关于责令退赔的规定

4. 混同、添附行为不能否定违法所得的性质,违法所得转化、转变的部分依然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在具体审查时,应当注意对申请没收的财物分为三步进行审查:第一步,审查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发生混同时,申请没收的财物形态有无发生变化。第二步,审查申请没收财物发生混同后,该财物有无产生收益或孳息。第三步,根据比例原则确定没收的数额。

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2018)苏02刑没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