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指出,民通公司挂靠中航华福潍坊分公司实施案涉工程施工,该工程全流程均由民通公司主导,名义施工方中航华福潍坊分公司既未参与技术质量管控,亦无实际资金投入。虽案涉施工合同以中航华福潍坊分公司名义签订,但因属于双方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而依法无效。鉴于名义主体未实际参与施工管理及资金投入,案涉工程债权不应认定为其享有。
来自(2021)最高法民申4150号。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指出,民通公司挂靠中航华福潍坊分公司实施案涉工程施工,该工程全流程均由民通公司主导,名义施工方中航华福潍坊分公司既未参与技术质量管控,亦无实际资金投入。虽案涉施工合同以中航华福潍坊分公司名义签订,但因属于双方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而依法无效。鉴于名义主体未实际参与施工管理及资金投入,案涉工程债权不应认定为其享有。
来自(2021)最高法民申41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