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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逆行与正常通行的人受到损害的,不应对正常通行人苛责超出合理限度的安全注意义务;正常通行人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刘燕华、王小玉从进站检票口逆行返回应在行进中尽更高的注意义务,王小玉缺乏此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刘燕华作为陪同王小玉前往火车站的家属,对其母王小玉负有照看义务,故其对涉案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具有过错,均是正确的。另,在此过程中,刘湘乡作为正常顺行进入检票口的旅客,其无法预见王小玉会在何时转身逆行,且王小玉转身至碰到刘湘乡的行李箱时间极短,刘湘乡亦无法作出可能发生意外情况的判断及相应处理,加之当时刘湘乡手拉行李箱动作不存在明显不妥之处,故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行走安全注意义务应由突然转身逆行的王小玉负责,刘湘乡对王小玉摔倒不存在故意或过失的过错,亦是正确的。需要指出的是,在王小玉摔倒后未及时送医检查,仅短暂休息后其即自行乘高铁前往石家庄,后伤发不治死亡。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刘湘乡对涉案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责任,对刘燕华所提要求刘湘乡承担60%侵权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均是正确的。刘燕华的上诉主张,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来自(2020)京02民终106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