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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现股东,如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对股权受让前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某科技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虽案涉债务形成于纪某乙担任某科技公司股东之前,但某科技公司的案涉债务始终存在,并未清偿,公司内部股权、资本变更并不影响其主体资格,相应的权利义务应由变更后的主体概括承受,故纪某乙作为某科技公司的独资股东,其未能举证证明某科技公司资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应对某科技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2018)苏0507民初4970号。

ps: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发生股权转让后,不仅是股权受让后的现股东,若原股东也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身财产,也应当对股权转让前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