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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有的小区地下车位上安装汽车充电桩,物业应否同意?法院:符合绿色原则,也不属于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法院认为,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对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具有积极意义。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等均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充电设施建设时发挥积极作用。因此,小区的物业公司应当积极响应国家节能减排举措,在业主申请充电设施建设时予以配合。此外,业主为了车辆充电的日常需要,在自有车位上加装充电设施,是为了更好地利用车位,该行为也不涉及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至于物业公司所说,充电桩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可能破坏人防工程相关功能等理由,并不影响物业出具同意安装的证明。因为出具证明是安装充电桩的必备程序,不是唯一程序。车位是否具备安装充电桩的条件,后续还要由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依据现场勘查情况进行判断。

综合以上,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应当为聂某出具同意在其使用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的证明。

来自公众号“广东省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