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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案件中,法院必须穷尽一切财产调查、强制管理、强制执行及执行制裁等措施后,方可终本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1. 执行措施方面​:执行法院虽进行了财产调查,但对已查封的“鑫盛 24”轮未依法启动拍卖、变卖程序或采取强制管理措施,直接认定为不可处置财产依据不足。法院在执行中应着重核实查封财产的市场价值、与执行标的差额及是否属于无益执行情形,审慎判定财产处置的必要性。​

2. 特殊财产处置维度​:鉴于“鑫盛 24”轮系液化气运输船,其靠泊安全性、环境风险需进一步评估,且需考量被执行人是否以该船作为唯一住所。若情况属实,可参考相关执行规范,探索为被执行人安排替代性住所等替代性执行方案。

​3. 善意文明执行导向​:执行法院应全面权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诉求,结合被执行人生活状况及双方调解意愿,遵循善意文明执行原则,避免机械适用终本程序。

​鉴于此,原湖北高院及武汉海事法院裁定存在事实认定瑕疵,应予撤销,案件需由武汉海事法院重新审查。

来自(2022)最高法执监 51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