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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取得诈骗财物并再次转卖和处置的,第三人与被告人共同承担退赔责任

被告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将诈骗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经审查并听取第三人意见后,可依法向第三人进行追缴。第三人取得涉案财物后进行再次转卖和处置,导致无法追回诈骗财物的,应当责令第三人与被告人共同承担退赔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危某林不属于善意取得,应当依法向危某林追缴,危某林退缴不能的,应承担退赔责任。第三人已支付被告人的部分转让款,可从责令第三人共同退赔金额中扣减。

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京刑终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