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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现场展示的 “嫁妆” ,如牌子内容未明确排除男方的共有权,受赠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

蒙阴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徐某母亲在婚礼现场公示的陪嫁财产是否属于徐某的个人财产。原告主张该行为系对徐某个人的赠与,并提交其母书面说明佐证。被告则认为赠与行为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公示牌未明确“仅赠与徐某”,应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明确约定仅归一方的除外。本案中,徐某虽提供了婚礼现场照片视频,但牌子内容仅载明“陪嫁”而未明确排除胡某的共有权。徐某母亲出具的书面说明形成于诉讼期间,缺乏其他客观证据印证其单方赠与意思,原告举证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综上,法院认定涉案40万元及轿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