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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是复合权利,兼具财产权与人身权,股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股权本身并非共同财产,登记方有权单独转让

1. 股权具有人身属性。股权是“股东资格”产生的复合权利,兼具财产权与人身权。出资来源不影响股权归属,关键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登记方独立行使处分权。

2. “夫妻共同财产”仅及于收益。股权收益(分红、转让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股权本身并非共同财产,登记方有权单独转让。

3. 例外情形。若第三人与登记方恶意串通损害配偶利益(如明显低价、虚假交易),配偶可主张转让无效;否则,第三人善意取得有效。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3次法官会议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