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300+,行政法规620+,司法解释830+,持续更新!

自称非婚生子女要求参加继承并请求与婚生子女做亲子鉴定,但未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婚生子女拒绝的,法院不得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1. 被继承人死亡后,原告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与被继承人存在亲子关系并要求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应当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原告方要求与被告方做同胞或半同胞关系鉴定,被告方明确予以拒绝的,人民法院不得直接推定原告方与被继承人亲子关系存在。不能类比适用《婚姻法解释(三)》中的亲子关系推定条款。

2. 原告方已经提供必要且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方要求与其做同胞或半同胞关系鉴定的,原告方拒绝做同胞或半同胞关系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原告方主张不成立。

来自(2017)京02民终43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