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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城务工人员购买市区商品房用于居住的,可以排除抵押权人的强制执行

法院认为,本案中,虽然韩某名下在农村另有住宅,但其在市区购买房屋,是为了在市区工作、生活所需,属于“以居住为目的”而购房,由于农村房屋距离市区较远,不能满足韩某及其家人工作、生活所需,因此,其所购商品房仍属于用于居住的房屋,同样具有生存利益。相较于商业银行的商事利益而言,具有优先保护价值。法院判决支持韩某排除抵押权人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执行。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典型案例-韩某与河南某农村商业银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