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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被暂扣期间的驾驶行为,属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计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即驾驶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持证人不得驾驶机动车。驾驶证是赋予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资格的行政许可证件,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张某某的驾驶机动车行政许可被依法中止,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当出现“未取得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这一情形时,应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保险公司承担的仅是垫付责任并享有追偿权。故对保险公司要求张某某返还垫付医疗费18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后,张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自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

ps: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