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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判决确定诉讼费用由两个败诉方共同负担,但未明确区分份额的,法院有权对其中之一进行全部执行

法院生效裁定认为:首先,本案中,湖北高院作出的(2018)鄂民初5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明确案件受理费100369.37元由胡某某、郜某某共同负担,在郜某某未能主动缴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况下湖北高院立案执行,并裁定冻结其银行存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在进入执行程序后,非因法定情形并经法定程序,不得停止执行。郜某某提交关于诉讼费用的复核申请并非中止执行的法定事由,更非解除冻结措施的法定事由。其次,湖北高院在异议裁定中已告知郜某某可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其生活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相关证明材料,由法院确定是否为其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及具体数额。最后,生效民事判决确定本案的诉讼费用100369.37元由郜某某、胡某某共同负担,而未确定两人各自份额或应分担的具体数额,湖北高院冻结郜某某银行存款100369.37元,符合执行依据的要求,不构成超标的冻结。郜某某如认为其履行义务超过其应承担份额,损害其权益的,可依法另行向胡某某追偿。

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2021)最高法执复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