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执行法院可根据该判项立案执行,而不宜以执行依据不明为由驳回执行申请。
2. 权利人(申请执行人)的案涉债权未得到清偿,且执行法院查明被继承人有遗产且有继承人未放弃继承的情况下,执行法院有权根据权利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向该继承人发出执行通知,并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 继承人承担债务的范围应以其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故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应当首先查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如果执行法院未予查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即作出执行裁定,并以被继承人的债务总额为限查、扣、冻属于继承人所有的银行存款或价值相当的财产,则属于缺乏事实依据,应当予纠正。
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2022)粤01执复5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