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约定逾期付款责任,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实践中,当事人一般会在合同中约定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应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如约定定金、违约金、赔偿金额及赔偿金的计算标准等,但也存在中小企业在与具备市场优势地位的大型企业交易时,因在缔约谈判中较为被动,在最终订立的合同条款中未能约定相应违约责任,无法有效制约大型企业的违约行为。因此,即使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责任,合同相对方亦有权请求违约方承担根据标的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相对应的违约责任,该项请求权既有合法性,亦具备一定的合理性。
二、未约定逾期付款责任标准的,可参照适用行政法规确定赔偿标准。
国务院《支付条例》于2020年9月20日起施行。其中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在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时,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上述规定有利于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利益,促进构建平等市场交易秩序,增强中小企业信心。随着该规定的施行,陆续有当事人在案件中主张适用上述规定。对此,法院认为,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且未约定逾期付款责任标准的,可参照适用该行政法规确定赔偿标准。
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2021)沪0113民初137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