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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撤销的对象限于裁判文书的主文,裁判文书中事实认定、裁判理由等内容不属于撤销范围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功能主要是为了保护受错误生效裁判损害的未参加原诉的第三人的权益,而在正常诉讼机制之外为第三人设立的特殊救济渠道。为防止滥用该项诉权,损害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应当严格审查是否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王某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实质,是针对(2022)川民再10号民事判决中的事实认定和裁判理由部分,并非生效判决主文部分的内容,不属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可以撤销的对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案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由此可见,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虽然具有免证性,但并非绝对而是相对的,当事人可以用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属于可以推翻的公文书证。因此,如果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有异议并认为对其另案诉讼产生了实质影响的,应当在另案中提交相反证据予以推翻,而非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寻求救济。

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最高法民终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