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涉房屋建设未取得土地审批手续,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亦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但永晟公司作为案涉房屋的建设方,依建设对案涉房屋取得占有,享有管理与控制权。案涉房屋未被行政机关拆除前,仍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本案薛向岚请求权的行使不以其作为合法的所有权人为前提,二审认为腾退房屋以及租金请求权是以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作为前提,适用法律错误。
来自(2019)最高法民再330号。
案涉房屋建设未取得土地审批手续,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亦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但永晟公司作为案涉房屋的建设方,依建设对案涉房屋取得占有,享有管理与控制权。案涉房屋未被行政机关拆除前,仍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本案薛向岚请求权的行使不以其作为合法的所有权人为前提,二审认为腾退房屋以及租金请求权是以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作为前提,适用法律错误。
来自(2019)最高法民再3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