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 “旧城改造” “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涉案《项目投资建设合同书》约定 :“甲方提供用地34.33亩,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由乙方按照土地评估价格全部缴纳,停车场验收合格后10日内,按照每亩土地高出3万元部分的金额标准,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作为扶持资金”
上述内容实际是以土地换项目,排除其他竞买者,规避“招拍挂”程序,并以先征后返的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应属无效。
来自(2024)鲁行终1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