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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不属行政机关,其作出行为若并非根据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相关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根据上述规定,社区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性质上不属于行政机关。《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六条规定:“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社区居委会作出《通知》并非根据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而是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并非行政行为。裁定认为业委会提起本案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2025)皖行申84号。